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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501号
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南韩继村委会西2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3768446XK。
法定代表人:房聚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利,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809778XT。
法定代表人:高艳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乡县支行账户1608××××2597内的存款3449326.45元,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金乡县支行账户1608××××2597内的存款3449326.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付、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韵太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璐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露 曦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