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142号
原告:广州懿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6号A203。
法定代表人:陈广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振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二号院内9层房间号901。
法定代表人:杨惠超。
原告广州懿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懿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懿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懿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