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679号 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9号4-1。 负责人:唐永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二号院内9层房间号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优士公司)与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优士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优士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