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联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新联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19幢4层商业街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二号院内9层房间号9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联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将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包的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高清会场远程呈现视频系统工程分包给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哈密市,工程内容为会议室装修,工程款总额为700,000元,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系统工程安装调试、石膏板建造与装修、天花板改造、墙面改造、墙面刷色、踢脚线安装、灯控安装、供电系统安装调试、噪音处理等内容。因为本合同实际属于装饰装修合同而非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工程分包合同书》载明,涉案工程地点在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高清会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哈密市。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为会议室装修,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系统工程安装调试、石膏板建造与装修、天花板改造、墙面改造、墙面刷色、踢脚线安装、灯控安装、供电系统安装调试、噪音处理等内容。故本案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然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履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故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新联创新电子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7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 合 买  提  排 都 拉 审判员     ******不都热衣木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克丽比努尔阿布都热衣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