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管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城市管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市管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产业园物华道2号A座2069号。
法定代表人:邱社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洋高新区宁海路577号海洋建设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市管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市管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菡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