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585号
原告:北京海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小区三里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30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海盛热力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盛热力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