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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94号
原告北京宜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北京宜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宜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宜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冯 淼
书 记 员 郑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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