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春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辉,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琪,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琪,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周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栗铭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