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复17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6层B600室。
法定代表人:周琪。
第三人:周琪,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周玲,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6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巧玲
书 记 员 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