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47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济南固邦重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侯永剑。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琪。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固邦重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晋军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储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