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楼1号楼三层30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6层B60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力浩然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至清时光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