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304民初5263号
原告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以下简称“省测绘院”)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度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省测绘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证明省测绘院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省测绘院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证书编号:甲测资字3500157。业务范围:开展全省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房产、地籍、数字化测绘;开展全省地质的测绘遥感、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制图等。2018年6月26日,省测绘院作为乙方与新度镇政府作为甲方签订《测绘合同》1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测绘项目名称:莆田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新度盐场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工程项目概算单价80/亩、工作量205亩、金额16400元(备注: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支付方式:乙方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工程总价款,且应在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测绘工程总价款;工作时间:1.项目实施测量时间为10日;2.以上工作时间皆为外业可作业的气候条件基础上,如遇天气、海浪等不可作业条件则时间顺延;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应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莆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等。合同签订后,省测绘院依约进行测量。2018年7月4日,省测绘院按合同约定向新度镇政府交付全部测绘成果材料。同月6日,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总价款为16040元。之后,新度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致讼。
另查明,省测绘院为实现本案债权,于2019年10月22日与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该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省测绘院为此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新度镇政府于2019年11月12日向省测绘院支付了讼争的工程款16040元。
本院认为,省测绘院与新度镇政府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确认的义务。省测绘院依约对合同中的项目工程进行测绘后向新度镇交付了全部测绘成果材料,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新度镇政府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省测绘院支付测绘工程款,但新度镇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已经构成违约。现省测绘院主张新度镇政府应支付工程款16040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承担律师费,因其中工程款16040元新度镇政府已经于2019年11月12日付清,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请求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请求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故本院对其主张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不予支持,可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支付以1604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负担50元,福建省地质测绘院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
书 记 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