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304民初5262号
原告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以下简称“省测绘院”)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度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测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省测绘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证明省测绘院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省测绘院系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证书编号:甲测资字3500157。业务范围:开展全省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房产、地籍、数字化测绘;开展全省地质的测绘遥感、地理信息工程、地质制图等。2018年4月8日,省测绘院作为乙方与新度镇政府作为甲方签订《测绘合同》1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测绘项目名称:莆田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项目新度盐场资产清查评估测量;工程项目单价120/亩、预算工作量540亩、预算金额64800元;测绘工程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蓝图、测量报告书、数据光盘;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2.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按延误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计算;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应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莆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等。合同签订后,省测绘院依约进行测绘。2018年4月18日,省测绘院与新度镇政府对合同约定的测绘工程量进行统计后,双方确认实际工程量总价款为64560元。2018年4月20日,省测绘院按合同约定向新度镇政府交付全部测绘成果材料,但新度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致讼。 另查明,省测绘院为实现本案债权,于2019年10月21日与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该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省测绘院为此向该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新度镇政府于2019年11月12日向省测绘院支付了讼争的工程款64560元,但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未支付。 本院认为,省测绘院与新度镇政府签订的《测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确认的义务。省测绘院依约对合同中的项目工程进行测绘后向新度镇交付了全部测绘成果材料,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新度镇政府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省测绘院支付测绘工程款,但新度镇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已经构成违约。现省测绘院主张新度镇政府应支付工程款64560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因其中工程款64560元新度镇政府已经于2019年11月12日付清,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其请求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新度镇政府逾期向省测绘院支付测绘工程款计18个月零10天,其应承担逾期违约金为23672元。新度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支付违约金23672元; 二、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地质测绘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负担542元,福建省地质测绘院负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
书 记 员  吴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