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4执62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地质测绘院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4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304执6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二、本院(2020)闽0304执629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姚泽强 执行员  何国立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