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30247号
申请人: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智业园B座9E。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被告: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古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盛丰电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