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本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郁能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496号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34867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