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与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市。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民初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尤其是太原同道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指向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请,至于是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不妥。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太原同道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属于其单方委托作出的报告,其客观公正性值得怀疑,而该报告结论得出被上诉人因停产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等共计1.57亿余元,这与上诉人根据实际掌握的其最高用电量换算而来的工业产值利润之间差距巨大,且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吕发改产业发(2005)580号批复文件所示利润额相差甚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主观上虚构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意图十分明显,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应坚决予以制止。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对当事人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级别管辖的行为予以纠正。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本案由离石区人民法院或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不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进行审理。除当事人存在明显虚增诉讼标的的故意外,诉讼标的额通常以起诉人诉讼请求提出的争议数额予以确定,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则应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法裁判。本案中,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157481849.06元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包括四个部分,其中主张因停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利润损失约为人民币1417816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太原同道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机器设备及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据此,可以初步判断孝义市文太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其请求成立,系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原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孝义市供电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