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初1992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沙利秋,乡长。
被告:四平市地勘测绘院,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街27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学,院长。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四平市地勘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