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地勘测绘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与四平市地勘测绘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初1862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地勘测绘院。
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学。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四平市地勘测绘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7.00元,退回原告7482.00元,剩余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山河街道办事处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