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4691号
原告: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款项已履行、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由原告上海远方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