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8民初7304号
原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恩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崧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恩田,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和盛崧烽、被告法定代表人蒋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恩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揽价款人民币743,356.9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41,012.1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承揽价款之日止;以202,344.7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承揽价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先后签订《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菠萝格防火门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价款共计1,518,478元,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为1,689,205.20元。原告在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向被告支付承揽价款时分两次多支付了743,356.95元,一笔为2016年9月23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817,069.06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四笔合同价款,多付了541,012.19元;一笔为2016年12月31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455,725.54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价款多付了202,344.76元。原告发现后立即联系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多次发函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所列双方12份合同(含2份补充合同)的价款履行情况无异议。但涉案合同承揽成果交付后,圣堡别墅的部分地下室进行了沉降,被告为此进行菠萝格门的拆除、安装、修补、重作,双方除原告提供的12份合同外还针对地下室沉降后的承揽工作订立了合同,多付的价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上述承揽工作款项。因被告办公场地被强拆,资料灭失,该份合同的相关材料无法提供。原告未支付质保金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7日签订《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安装菠萝格防火门,合同第四条载明:合同总价暂估为1,299,268元,单价:(详见附页报价单)1、7.5cm厚度菠萝格实木甲级防火防盗门报价:4,050元/㎡,2、7.5cm厚度菠萝格实木甲级防火门报价:3,950/㎡,3、7.5cm厚度菠萝格实木乙级防火门报价:3,850元/㎡,4、.5cm厚度菠萝格实木防火门二次安装报价:500元/套,5、饰面板乙级防火门报价:1,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质保金5%,保质期两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该份合同附件《“地中海”防火外门报价汇总》载明:1、代号为FDM-1甲、规格为1,500*2,400(子母)的甲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4,050元/㎡,面积为3.6㎡,数量为16,单樘14,580元,共计233,28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为500元/樘,二次安装费共计8,000元,合计241,280元,所处位置为:地下室停车位进分户室内。2、代号为FDM-2、规格为1,800*2,400(双开)的乙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3,850元/㎡,面积为4.32㎡,数量为19,单樘16,632元,共计316,008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316,008元,所处位置为:一层进户门、二层电梯楼梯间进分户室内。3、代号为FDM-3、规格为1,000*2,400(腰头)的甲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4,050元/㎡,面积为2.4㎡,数量为11,单樘9,720元,共计106,92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为500元/樘,二次安装费共计5,500元,合计112,420元,所处位置为:各层阳台或露台进楼梯间。4、代号为FM-3、规格为1,000*2,400(腰头)的乙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3,850元/㎡,面积为2.4㎡,数量为20,单樘9,240元,共计184,80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184,800元,所处位置为:各层阳台或露台进楼梯间。5、代号为FM-甲2、规格为1,500*2,400(子母)的甲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3,950元/㎡,面积为3.6㎡,数量为11,单樘14,220元,共计156,42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156,420元,所处位置为:地下室停车位进电梯间。6、代号为FM-甲3、规格为1,000*2,400(腰头)的甲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3,950元/㎡,面积为2.4㎡,数量为6,单樘9,480元,共计56,68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56,680元,所处位置为:地下室进电信建。7、代号为FM-乙-1、规格为1,500*2,400(子母)的乙级菠萝格防火门,单价为3,850元/㎡,面积为3.6㎡,数量为16,单樘13,860元,共计221,76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221,760元,所处位置为:一层、三层进电梯楼梯间。8、规格为1,000*2,200乙级饰面板,单价为500元/㎡,面积为2.2㎡,数量为9,单樘1,100元,共计9,900元,二次安装费单价及二次安装费共计两列为空,合计900元,所处位置为:验收后拆除。上述报价汇总合计1,299,268元。
后原、被告又签订《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补充合同》2份,约定增加9扇规格为1,500mm*2,400mm、4扇规格为1,000mm*2,400mm的防火门,单价分别为15,080元/扇、10,220元/扇,合计金额为176,600元。
增加尺寸为1,500mm*2,150mm的子母门4扇,单价为1,000元/㎡,面积为3.3㎡,合计13,200元;900mm*2,100mm的单门5扇,单价为1,000元/㎡,面积为1.89㎡,合计9,450元;700mm*1,900mm的单门1扇,单价为1000元/㎡,面积为1.33㎡,合计1,330元;2,300mm*1,000mm电信门2扇,单价为4,050元/㎡,面积为2.3㎡,合计18,630元;总计42,610元。
上述合同均加盖原、被告公章及骑缝章,未签署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合计1,518,478元,决算金额1,689,205.20元,扣除5%质保金即84,460.26元,应付金额为1,604,744.94元,原告实际支付金额为2,348,101.90元。
除上述3份合同外,原、被告就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还签订了《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1号楼缅甸柚木进户门及铁艺配件供货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19套进户门铁艺配件供货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43栋柚木进户门合同书》《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区进户门五金配件供货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区进户门五金配件补充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区通道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区户外门合同》《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区大门合同书》《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样板区柚木进户门五金配件供货合同》,12份合同总金额为3,158,300元,决算总金额为3,601,171.20元,质保金总金额为192,803.46元,应付总金额为3,408,367.74元。原告在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共计支付4,151,724.70元给被告。上述合同,除诉争金额外,其余合同扣除质保金的款项原告均已付清。
原、被告合作多年,除涉案地块外还存在其他合作项目,存在多个合同组合请款、开票情况。双方每次支付价款前未进行财务对账程序。诉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经交付原告。
2016年6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受理了圣堡三期A地块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防火门数量为122樘。消防验收后,圣堡别墅A地块2、3、5、6、7号楼地下室进行了下降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下列事实及证据存争议:
1.地下室沉降及防火门二次安装时间。原告认为消防验收于2016年10月底完成,不可能在此之前进行沉降及门窗的拆装工作;诉争钱款的支付时间发生在2016年9月、12月,不可能在被告未完成承揽工作的情况下支付钱款。对某原告提供了消防备案资料、银行打款明细予以证明。被告认为消防验收应为2016年7月完成,同月进行了门窗的拆除工作。被告对某申请施工工人李仕奎出庭作证。李仕奎在作证中陈述:李仕奎负责2016年4月份左右的安装、修门工作,2016年7、8月份开始拆门框,2016年7、8月份地下室沉降的工作已经开始挖土。
2.涉案地块地下室沉降后菠萝格防火门的拆装、修补是由谁完成的。原告在2019年6月26日本院查勘现场后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确认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2、3、5、6、7号楼地下室沉降后,地下室及地上菠萝格防火门未经其他第三方重作、维修、安装,地下室沉降后,涉及沉降部分的防火门由被告进行重新安装,且为拆下来的原门安装,未经维修、重作,所涉及费用在《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第四条第四款中有约定。但庭审时,原告变更上述陈述,认为涉案地块地下室沉降后的菠萝格防火门的拆装工作是由案外人黄幼初、曹建华完成的,并非由被告完成;被告对于菠萝格防火门的木工、油漆整修费用已通过工程签证单的形式结算。对某,原告提供了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明细、支票领用单附件、银行借记单、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并由黄幼初、曹建华出庭作证。黄幼初在作证中陈述:黄幼初负责涉案地块7、9、10、12、15号楼地下室沉降及所有门的拆装工作,没有进行门表面的修补工作,门的重新油漆是由被告完成的,地下室沉降的施工时间段为2016年底至2017年9、10月份。曹建华在作证中陈述:曹建华在2016年底进行了涉案地块2号楼地下室沉降工作,2017年实施5、6、8号楼的沉降工作一直至2017年底;同时其负责4栋2、5、6、8号楼地下室进户门安装,拆除工作是原告安装部门的人进行的,曹建华只负责门的重新安装工作,没有进行过门的修补工作。被告认为原告在2019年6月份的实地查勘时已经明确认可地下室沉降后的承揽工作系由被告完成,根据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原告此后反悔应属无效;对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明细、支票领用单附件、银行借记单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工程签证单反映的时间大部分在2017年下半年,内容多与本案争议的承揽工程无关,工程位置为2#-7#:1F、2F及地下室的签证单是唯一与地下室有关的签证单,该签证单也证明了原告关于每套门500元以外不另行计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真实性不认可,报告无法体现系菠萝格防火门项目,且报告载明的工程开工时间在2017年5月,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与本案争议无关。被告坚持涉案地块地下室沉降后的承揽工作由被告完成,诉争费用系该承揽成果原告应付的价款,对某被告提供自制工人出工考勤表1组、进度表1组,并由被告施工工人李仕奎出庭作证。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且被告第一次庭审时陈述所有业务资料均已灭失,该组材料有可能是后补。
原告对其变更陈述进行解释:当初查勘后制作笔录时,强调的是没有重新制作防火门,原告当时承认的是拆和装;谈话后原告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地下室沉降后的防火门拆装工作是由原告两名证人完成的;并对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作出解释:原告是在2016年期间将该地下室菠萝格门承揽工程交付给被告完成,2017年5月左右将地下室进行沉降,地下室所有门均为菠萝格门,故审价报告未作具体区分。
对上述争议事实及证据,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材料中无法体现消防验收的具体时间,原、被告双方证人对某陈述均表示地下室沉降工程自2016年开始,与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所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明显不符,原告对某未能进行合理解释并补充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对于其现场查勘笔录陈述事实变更的解释仅有证人陈述佐证,且该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原告当庭否认地下室沉降后由案外人承担地下室菠萝格防火门二次安装、修补工作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又因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系单方制作,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涉案地下室沉降后防火门重作工作,故对于该节事实的认定,以原告在2019年6月26日本院查勘现场后制作的谈话笔录中所作陈述为准,本院确认涉案地下室沉降后菠萝格防火门的拆装、修补、刷漆工作系由被告完成。对于原告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为原告提供的部分地下室防火门的修补刷漆费用已以签证单形式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地块菠萝格防火门在地下室沉降后是否由被告进行过维修、重作、刷漆、安装等工作。2.被告主张的维修、重作、刷漆、安装价款是否系《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第四条第四款约定外的费用,是否已由工程签证单结算完毕。
关于争议焦点1,结合上文对于事实和证据争议部分的阐述,本院认定涉案地块地下室菠萝格防火门在地下室沉降后由被告进行过维修、刷漆、安装工作。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认为地下室沉降后菠萝格防火门的二次安装费用已经包含在《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第四条第四款约定的500元/套中,该款“.5cm”系笔误,应为“7.5cm”,涉案菠萝格防火门均为7.5cm;且涉案工程地下室的防火门拆装非由被告完成,被告对沉降后防火门的刷漆修补价款原告方已经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支付。被告认为合同第四条第四款并非笔误,涉案地块的确安装了5cm厚的菠萝格防火门,在消防部门的备案材料中可以体现,500元/套的价格应为5cm厚的菠萝格防火门的二次安装费用,其他菠萝格防火门的二次安装费用在合同内未约定。对某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地块消防部门的备案材料,从该材料中未出现防火门厚度的记载。《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附表中,对于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单价为4,050元/㎡的7.5cm厚度菠萝格实木甲级防火防盗门约定了二次安装费单价为50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第四条第四款“.5cm”系笔误,应为“7.5cm”,予以采信,双方就菠萝格防火门的二次安装费用已在《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中约定。且从合同附件“验收后拆除”“二次安装费”的用语,可以看出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就验收后防火门的二次安装达成合意。被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原告主张除此之外的刷漆、修补费用已由工程签证单进行结算,对某被告亦未能提供反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主张诉争金额系《圣堡别墅三期A地块地中海菠萝格防火门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合同价款外承揽款项,即涉案地块菠萝格防火门在地下室沉降后由其进行维修、重作、刷漆、安装等工作的价款,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且依据消防备案材料,圣堡三期A地块防火门总数量为122樘,按照合同约定的二次安装费500元/套的单价计算,与本案诉争金额也相差巨大,被告对于该款系沉降后二次安装、修补刷漆费用的主张,有悖常理,本院难以采信。因被告未在本案中将质保金支付作为反诉主张提出,本院对某不予处理,被告应另案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743,356.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考虑到本案系因双方没有履行好支付价款前的财务核对工作导致,结合双方的履约情况及长期合作关系,对某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743,356.9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8.80元,减半收取计6,054.40元,保全费4,674.40元,合计10,728.80元,由被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