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9305号
原告:***,男,1975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B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袁恩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