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学、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5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学,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通衢路交汇处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学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华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学邮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学在收到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之内按时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