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8民初231号
原告:***,男,1994年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吉,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原告奚亚滨与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奚亚滨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亚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奚亚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