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2幢35层3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42119P。
法定代表人:朱国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冲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28层03、04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85782B。
法定代表人:夏坤飚,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组织机构代码:01517345-7。
法定代表人:何文明,系南华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珍,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44319150937。
法定代表人:李俊彬,系南华县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冲宇实业有限公司、南华县人民政府、南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2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纪艳茜
审 判 员 杨培松
审 判 员 李晓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文起丽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