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民初10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初识文化,住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远胜,云南奥洋(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2幢35层3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42119P。
法定代表人:朱国辉。
原告***诉被告云南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经法庭做工作被告已给付原告***6800.00元工资。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鸿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闵 佳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