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恢10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24-9,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渝证字第54568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恢1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文静
书记员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