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5564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关于***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327489元。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3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