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5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30-9。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财富大厦E栋603,组织机构代码7626556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于2018年2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重庆五中院当日以(2018)渝05执恢32号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失信条件,故法院对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纳入了限高。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手段,包括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查找下落不明,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本院执行过程中电话约谈了申请人代理人,告知了以上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现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5执恢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