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袁钊,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正公司)、袁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211号裁决。执行标的为40.1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袁钊无住房公积金;重庆永正公司查无对外投资;轮候查封***名下丰田牌、别克牌汽车各一辆;
本院向***的户籍地基层组织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居委会、袁钊的户籍地基层组织重庆市璧山县农市街居委会发出调查函查找其下落,无果;本院到重庆永正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登记地,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查找,该地现由他人居住,未找到重庆永正公司。
***、重庆永正公司、袁钊在限期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袁钊分别罚款1000元;对重庆永正公司罚款5万元。
2018年9月13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告,其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永正公司、袁钊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