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7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泉州市郧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荷泉路9号20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1号四层4201-4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泉州市郧辉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33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3598.93元。申请人泉州市郧辉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3598.9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州市郧辉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3598.9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