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1号四层4201-4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414.39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润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4,530.39元(其中案款14,414.39元、执行费11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