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8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组织机构代码:492193047。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2219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