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8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9304-7。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6)赣0681民初33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00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