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某某、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7执34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49219304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深圳解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保街道金田路皇商务中心1号楼第47层4704C-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536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87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深圳解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后因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9726元,其大部分权利得以实现,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深圳解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申请追加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被申请追加人深圳解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