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

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347号

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西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2897E。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7514102Q。

法定代表人:朱菊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诉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0元,由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负担。

审 判 员 韩家娓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梁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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