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

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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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1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
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荀晓龙。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100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9891.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让贤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已轮候查封,并已发函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仅有一千余元的少量存款,本案中已全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8月4日为止,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进入执转破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邱青霞
审判员韩韬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胡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