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

**市规划测绘设计院、**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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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363号



原告:**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住所地**市阳明街道胜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涂光国。




原告**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与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后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规划测绘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规划测绘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817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款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7日,被告向**市规划局申报对位于**市梁弄灯具市场灯具研发中心大楼进行规划放验线,**市规划局指定原告进行放线测绘、同年3月25日,原告完成放线测绘工作交付测量报告,但被告未支付款项,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放线测绘通知书、发票、建设工程规划划定测量报告各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放线测绘服务属实,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测绘款8717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市规划测绘设计院测绘款8171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款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朱朝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毛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