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

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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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81民初10029号



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西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2897E。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史家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36KE20。




法定代表人:荀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与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技术服务费37037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至实际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余姚市梁弄镇浒溪线东侧、白水冲北侧地块进行规划指标复核,该项目总建筑面积41153平方米,费用37037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完成规划指标复核工作,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2019年12月27日,崇德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被告发生技术服务费纠纷予以调解,被告承诺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37037元,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测量合同、发票、人民调解书,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了协议,被告理应按调解协议履行,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和承担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的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规划测绘设计院技术服务费37037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浙江山水绿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金玉萍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