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3571号
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2635(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开发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4540864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原告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