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400号
原告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镇落索坡312号1区9栋3—205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远科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