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8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天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天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常熟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冯月青
审判员唐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