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10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浦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元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阪***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园一区联丰路。
法定代表人:周连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阪***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9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螳螂家具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