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65室。
法定代表人:官丽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保修金33.97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99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中扶建设(济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宏旺泰支护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工程保修金33.97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96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住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7月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有将被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8.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锋
审 判 员 毕芳芳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