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30号
申请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201381.59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二百二十万一千三百八十一元五角九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