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291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育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建设路民航站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虹润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育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291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