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29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罗庄南里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豪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三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合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豪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睿合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提交**及家人汇给**的银流水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及其家人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11月14日分14笔汇给**个人账户房屋租金1 001 300元,而不是在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分三笔给**111万元。在睿合通公司未授权**向**公司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向**支付了111万元租金,均是**公司与**私下的交易,与睿合通公司无关。**未足额按期交纳租金,作为承租人的**公司应当承担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违约责任。(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公司提前四年半支付租金的证据仅有**签字的五张支出凭单,没有实际支付租金的证据。(三)原审法院未认定睿合通公司主张**公司无租金支付事实成立是适用法律错误。(四)**公司二审陈述证明其没有支付111万元租金的能力。(五)**公司提前支付租金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亦不合情理。(六)原审法院“应视为**公司的支付行为已经完成”的判词是枉法裁判。(七)对**的证言全盘否定、对**公司二审的反言极度放任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公平原则。(八)**是愿意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债务。(九)即使**收取了111万元,**公司仍是支付租金义务人,应承担责任。综上,睿合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房屋租金,睿合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任何新证据支持,故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睿合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睿合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公司与住总商业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租期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睿合通公司自述与住总商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睿合通公司与**公司均认可,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睿合通公司的员工**负责从**公司收取租金后转交给睿合通公司。**公司提交了有**签字的支出凭单,支出凭单显示**公司向**支付了2021年3月31日前的房租。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依据合同的约定,认定睿合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并无不当,对违约金、退还租金等的处理亦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睿合通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睿合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枉法裁判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睿合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