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立豪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撤3号 原告:马**,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罗庄南里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三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马**诉称,撤销(2021)京0108民初15922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北京睿合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北京***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6123.13元”;撤销(2021)京01民终8852号民事判决对(2021)京0108民初15922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判决的维持。 ***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普通一审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景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马**申请撤销(2021)京0108民初159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与(2021)京01民终8852号民事判决对该项的维持,生效判决由本院作出,故依据法律规定,马**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