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13220号
原告: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院2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秦红娜。
被告:北京京江源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一里78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江源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江源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鸿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江源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国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