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446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京保路5号内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一里78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虎。
被告:赵***,男,32岁,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男,33岁,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太板业有限公司、北京京江源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赵***、安小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